南通物价局通知
南通市教育局
通价费[2008]41
通教计[2008]4号
关于公布南通市2007—2008学年度
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26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普通中学教学用书目录仍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07]12号)文件执行,不得重复征订。如省有新增高中新课程教材,按下发补充目录执行。
二、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代办费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原则。若需补收代办费的学校,需事先向物价、教育部门申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补收。
三、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每生不超过55元,其余年级不收取校服费。
四、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
五、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其标准按通价费[2007]254号、通财综[2007]29号、通教计[2007]11号文件执行。
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文件执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七、学校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费用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等,按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各新闻单位,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开发区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85份
附件:
|
年 级
|
教材(含英语录音教材)
|
簿 本
|
讲义
|
社会活动实践
|
合 计
|
|
高一
|
200
|
20
|
150
|
50
|
420
|
|
高二
|
220
|
20
|
150
|
50
|
440
|
|
高三
|
100
|
30
|
95
|
|
225
|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上一篇:2008年对口高考再创佳绩(贺信)
- 下一篇:招生快讯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