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学生周某,在班级活动结束后,课间休息时,拿装有水的饮料瓶玩耍,瓶子飞到了教室前排,碰到了同学额头,以至于将同学秦某额头碰破。事发后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秦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表皮擦伤。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双方家长都十分理解、配合。周某家长事后上门道歉,班主任也多次上门、电话慰问。秦某恢复良好,没有任何疤痕。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周某的伤害事故发生于课间,是学校正常教育时间。在此之前老师多次就文明休息进行教育,并多次指导学生对安全案例进行分析,并进行过相应的主题教育;案例发生时同学第一时间汇报老师、并且帮助受伤同学按压止血,教师予以对伤害事故及时制止,并且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送至相关机构治疗,并且同时与双方家长取得联系、达成共识;事故发生后陪同周某家长诚挚道歉,取得了对方家长的理解。学生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几点启示]
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今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明确文明休息纪律,明确课间文明休息监督员,及时制止危险动作。
(2)在特定日期学生联欢集会时,尤其注意安全文明教育。对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救治,采取后续弥补工作,一般应当负责将受伤学生带回学校,或家长接回,不应任其自行回家。
(4)及时与家长联系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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